*清帝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待以各外 国君主之礼; *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 *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宫内各执事人员等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 | *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 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同等; *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50万元; *清室应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 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
1912年2月议和后出台的《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节选) | 1924年10月修改后的《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