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概念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目标指引,似乎可以指涉无数有关法治的范畴,这稀释了法治社会概念的效用。法治社会建设需要面对社会生活,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通过分解目标,可以深化对法治社会结构的认识。从而将法治社会建设具体化、可操作化。
首先,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有多元的渠道和机制。目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还较为缺乏,既有的制度性渠道也容易流于形式或被虚置。因此,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形式,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网络体系,打造多样、丰富、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同时,深入理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规律和心理特征,精心设计、完善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
其次,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当然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为保障。通过信用机制对社会成员和企业进行约束。通过记录信用状况来揭示信用优劣,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我国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存在着失衡现象。表现为区域、城乡、阶层之间的不平衡。为此,需要从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地配置法律资源,为弱势群体运用法律资源提供更多的便利,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与分享机制。
再次,要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基本公共服务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目前,我国初步建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但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需要面对几对关系。一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协作,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容易因职能、资源、信息、利益等缺乏整合而导致“孤岛现象”。因此,需要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提高国家能力。三是民众的合作。民众不能有效合作,少数人的反对会成为难以逾越的障碍,常常导致公共服务无法落地。
最后,法治社会需要设置与界定社会组织的恰当行为空间,应当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界定恰当的行为空间,需要面对社会组织的诸种错位行为。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倾向。一些社会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号,却以营利为目的,甚至沦为敛财的工具。第二,将社会组织用于避税洗钱。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公益。因此法律制度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有诸多优惠措施,有人却借此洗钱避税。第三,干预政策议程,成为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工具。例如,有社会组织受国外支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社会组织行为空间有了准确界定,政府才能对这些错位行为依法监管。
(摘编自陈柏峰《法治社会的辨识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