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度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1)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韩拔管,胜于淇下;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 , 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 , 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故忠臣危死于非罪 , 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故臣(2)曰:亡国之廷无人焉。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辨而易治,故主仇(3)法则可也。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 , 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谬,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怠,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取材于《韩非子》)
【注释】(1)荆庄王:即楚庄王,春秋时期五霸之一。(2)臣:韩非自称。(3)仇:校对,以……核对。
①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
②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