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乙】公①无事,带一书一役,挨村讲乡约,参以时事,民皆乐听,浅直易从,无窒碍②难行者。遇孝慈节义之人,立即表扬,且为之咨嗟叹赏曰:“我所不及。”凡获小偷到案,则曰:“汝亦有人心者也,何至为此?”偷曰:“小人为贫所迫耳。”公曰:“是不难。为利之最厚者,莫如纺织,且人人能为之。”随命仆市棉花斤余,使偷在堂右,教以纺花之法。曰:“能,即释汝;不能,即惰也,罪加倍。”偷愿速释,无不留心学习,数日间,即能为矣。公曰: “此赀③本不过数百钱耳,今数日内,循环例换,已赢余若干,除汝饭食外,尚剩有数百钱,汝回去执业。倘再犯,不恕汝也。”偷泣而去,改过迁善者多。间有犯,则杖而后教之,在堂上纺花一月。三犯,则曰:“是不能改矣。”使二役挟之急行千步,以热醋灌之,一碗饮至半,使一人突拍其背,则嗽终身不愈,不能作贼矣,仍纺花以没世④。
【注释】①公:陆稼书:清朝康熙年间曾任嘉定]灵寿两县知县。②窒碍:阻碍。③赀:通“资”。④没(mò)世:死。
(1)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2)随命仆市棉花斤余:
(3)间有犯,则杖而后教之: (4)是不能改矣:
(1)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2)偷泣而去,改过迁善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