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络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管理学生的职业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摘编自“360百科”《教育惩戒权》)
材料二:
从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到11月15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除“罚站罚跑”,前后不到两个月,教师惩戒权因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又回到了讨论的原点。
教师惩戒权无法兑现,还与大多数家长不支持教师惩戒有关。对于教师惩戒,大部分家长只能接受口头训斥。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可是,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谁会去出台容易刺激家长的具体惩戒规定呢?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从现阶段来看,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受到上位法的保护,教师惩戒权从纸上落到地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摘编自维扬书生く别让教师惩戒权成为纸上权利),“红网”2019年1月18日)
材料三:
事实上,对于“罚站罚跑”条款被删除,不必过度解读和担心。“罚站罚跑”的提法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不是简单的“自我否定”,而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多样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更理性、更审慎的解决问题的路径。与其一味在“罚站罚跑”上纠结,不如多方倾听,将更有利于完善整个条例。
法律不宜、也不可能事无巨细。诸如“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与其写入法律,不如下放权利。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成权,其意义不在于制定出哪些具体的惩戒措施,而在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教师有惩戒权,并给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务行为,一旦产生意外后果,不能简单地把老师推向前台,甚至把老师当替罪羊,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顾之忧,老师才能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摘编自陈广江《比“罚站罚跑”更值得关注的是恰当行使惩戒权》,(工人日报)2019年11月19日)
材料四
首先,教育惩戒方式并不单一。它是一个有着等级区分的体系。“分级”意味着科学合理是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要对学生不同的失范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教育惩戒也包含了训诚、督导、矫治、反省等内容,既有刚性又有弹性,体现着因材施教、因龄施教的理念。
而且,教育惩戒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合力,要用正当且有序的程序组织起来。再者,教育惩戒不能没有校规校纪“配套”。不同等级的教育惩戒都给校规保留了空间。因为,教育惩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能够指引实施的“手册”。
最后,教育惩戒绝不是一罚了之。之所以如此注重体系化的建设,之所以在刚性之外保持灵活性,之所以如此看重兼顾不同学生个体的特点,是因为教育惩戒终归为了教育。只有目的正确,才能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定,继而选择适宜的方法。
(摘编自丹图《教育惩戒并非一罚了之》,《广州日报》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