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河北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提出,针对学生一些违纪违规行为,教师可以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但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对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你怎么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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