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与“众”密切相关,“群”本身就有“众”或“众多”的意思。《国语·周语》讲:“人三为众。”正是由于“群”与“众”相近,所以形成了“群众”组合词,代表“许多人”“众人”。古典文献存在“群众”一词的使用现象。例如,《荀子》:“群众不能移也。”进入20世纪,“群众”与“人民”“大众”等基本同义。
先秦儒家不乏“众”的论说,某种意义上发展了一种“众论”。孔子的“众论”极富特色、涵意深刻,集中体现了先秦儒家特有的群众责任观念。在儒家视野中,为政者的群众责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则主张爱众。孔子主张仁者爱人,这其中必然包含着对民众的爱。为此,孔子对弟子提出了孝悌、谨信和泛爱众等责任伦理要求。对于孟子来说,爱众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与众同乐”他认为,“独乐乐”不如“与人乐乐”,而在“与人乐乐”中“与少乐乐”又不如“与众乐乐”。体现了爱民众的责任担当。
二则强调济众。在孔子看来,一个真正的仁者能够做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如果广泛地给予人民以好处,又能接济广大的民众,不仅属于仁者,甚至就已经达到了圣人的境界。孔子这里对仁的诠释,包含着对仁者爱民济众的政治道德要求。
三则倡导得众在教学过程中,孔子不但指明了“仁”为“爱人”和“知”为而且阐明了真正的智慧之人应当是“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对此樊迟不理解,孔子弟子子夏解释:舜汤之所以拥有天下,就在于注重从人民大众当中选贤任能,使得心存不仁不义心的人远离。“选于众”就是“得众”,就是“尊众”,体现了原始民主精神。
四则提倡容众。与“宽则得众”一脉相承,孔子弟子子张从人际关系角度阐明了“容众”的责任伦理。子张认为,不论一个人可交不可交都应当与之交往,君子既尊重贤人又能容纳众人,既赞美善人又同情能力差的人,显然,子张所倡导的是普遍交往准则,追求的是“尊贤容众”的责任美德。
无疑,儒家所彰显的安众、得众、济众、容众等群众责任观,由于缺乏现实经济政治基础而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成分,但它毕竟表达了对广大民众的关爱之情,对民事民疾的同情之感,对民众力量的认同之心,因此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启迪意义。
(摘编自涂可国《得众济众——先秦儒家关于为政者的群众责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