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6世纪以来,英国一直以教区为单位实施救济,利用各种民间团体或慈善机构赈济穷人。工业革命后,英国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阶级矛盾十分尖锐。1911年,自由党制定《国民保险法》,国家出面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实行社会保障。1936 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问世,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社会问题是失业,社会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和保障充分就业,这表明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已经成熟,为向福利国家过渡准备了理论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使英国人进一步认识到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性。
1946年工党执政后,先后颁布《国民保险法》和《国民医疗保健服务法》,把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障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1948年颁布的《国民扶助法》把经济扶助的责任从地方移交给中央。这些法律,为建设福利国家奠定了法律基础。英国政府用全国统一的、集中的福利方式取代旧有的、分散的地方性福利提供方式。福利制度的运作,耗费了大量的政府资金,加重国家负担;税收增加,影响了企业效益和个人收入,劳资矛盾加剧,这一切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阻力。
﹣﹣摘编自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材料二:德国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化启动最早的国家之一。十九世纪80年代,德国开始走上社会福利国家的道路,社会保障的最初设计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的影响。为赢得工人支持,德国政府凭借强大的国家机器,主导着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1883 年以后,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健康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养老法》等,以此协调社会各阶级的矛盾冲突,使其不影响德国政府的基本国策。1949 年实施的《德意志联邦基本法》,明确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主要有: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社会教济含低保申请支付补助; 12年免费义务教育三个方面。德国福利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成为国家的财政负担,但德国各个政党都不愿给福利制度动大手术而失去选民。
﹣﹣摘编自陈晓律《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