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武帝时期推行盐铁官营,对于食盐的生产,实行“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即由国家统一招募煮盐的户主,盐户负担煮盐费用,官府只提供煮盐的“牢盆”,政府收购和销售煮成的盐。设立“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对地方盐业生产和流通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全杜绝私人售卖的可能性。
﹣﹣摘编自王玉《盐铁官营政策分析》
材料二 明朝,北部军事频繁,军队急需粮饷,政府“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此后,盐利巨大,私盐贩卖更加猖獗。“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顺治时对井盐的生产,允许自由开凿,康熙则公开承认百姓自由开凿的盐井为其私产,但盐业生产者所生产的食盐必须卖给清政府特许的商人。
﹣﹣摘编自史仲文主编《中国全史》等
材料三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接管盐场之后,针对场盐壅积、生产瘫痪的问题,各盐务机关以公盐带头赶运、限期催促商运等方式打开销路。对盐场生产,按“劳资两利”的原则,扶持成本低、产量高、质量好的盐滩、井灶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实行统购包销,提高收购价格,调动盐商的生产积极性。对资本、人员较多及生产设备较好,生产规模较大的私人资本主义制盐企业,在资方提出公私合营的申请后,经政府批准加入公股;对分散、生产规模较小的盐场,先联营,创造条件,再实行公私合营。“一五”期间,共完成盐业基本建设投资8000万元,投资20个项目。1957年产盐827.6万吨,实现盐税收入63100万元。在这期间,盐化工产品也有较大增长,氯化钾产量5846吨,溴素产量286.6吨。
﹣﹣摘编自程龙刚《新中国盐业生产的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