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除西周礼制影响外,汉代朝野格外践行“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的理念.汉朝规定:60岁以上者,免除赋枕;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南北朝的“孤独园”到了宋代发展出多种官办养老机构.明洪武十三年下诏:“文武官年六十者听致仕(告老还乡),给以全体语款." 六十岁退休遂成官场惯例。
一一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日本政府1954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养老金国家负担33.3% ,余下的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20世纪70年代,为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日本积极发展劳动强度较低的第三产业.日本厚生省、大藏省、文部省、劳动省、建设省分别主管老人福利、税收优惠、辅导就业和住宅规划,有效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舆论宣传,使得社会各界都关注老龄问题。
一一摘编自刘清芝《美国、日本、韩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及其启示》
材料三: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预计我国199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列。1991年中国劳动部组团专项考察日本等国的养老制度,比例将超过10% ,将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1992年l月,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工程建设吹响号角.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一摘编自《中国社会保障》 1996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