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已者、准窃盗论。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摘自《大明律·户律》
材料二 民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制度建设》
材料三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537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可以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1134条 依据成立的契约,与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摘编自《拿破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