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之国氏大富,宋之向氏大贫。自宋之齐,请其术。国氏告之曰:“吾善为盗。始吾为盗也,一年而给,二年而足,三年大穰。自此以往,施及州闾。”向氏大喜,喻其为盗之言,而不喻其为盗之道,遂逾垣凿室,手目所及,亡不探也。未凡,以赃获罪,没其先居之财。
向氏以国氏之谬己也,往而怨之。国氏曰:“若为盗若何?”向氏言其状。国氏曰:“嘻!若失为盗之道至此乎?今将告若矣。吾闻天有时,地有利。吾盗天地之时利,云雨之滂润,山泽之产育,以生吾禾,殖吾稼,筑吾垣,建吾舍。陆盗禽兽,水盗鱼鳖,亡非盗也。夫禾稼、土木、禽兽、鱼鳖,皆天之所生,岂吾之所有?然吾盗天而亡殃。夫金玉珍宝,谷帛财货,人之所聚,岂天之所与?若盗之而获罪,孰怨哉?”
向氏大惑,以为国氏之重罔己也,过东郭先生问焉。东郭先生曰:“国氏之盗,公道也,故亡殃;若之盗,私心也,故得罪。”
(选自《列子·天瑞第一》,有删节)
①喻其为盗之言 喻:
②遂逾垣凿室 逾:
③以生吾禾,殖吾稼 殖:
①手目所及,亡不探也。
②若盗之而获罪,孰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