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中历史 / 单选题
  • 1. (2016高二下·石家庄期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针对这一条款,章士钊说:“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章士钊的说法(    )

    A . 与当时社会状况不符 B . 基本符合当时社会状况 C . 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 D . 代表了当时多数人想法

微信扫码预览、分享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