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伯里克利时期,雅典国家的监察体制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公民大会.它也是最主要的监察机关。——随时可以对行政官员实行弹劾和惩罚等;二是五百人会议,在没有召开公民大会期间,承担着对国、国家印玺和政府官员的监督职责等;三是陪审法庭,一定程度上也行使着监察机关的权利。雅典的监察制度赋予了公民很大的监督权力,在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王晓天《中西古代监察制度之比较》
材料二:汉代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唐设十五道),也即十三个监察区……中央设十三名刺史(唐设采访使)为监察官,各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汉唐时期还有一种临时性 突击考评地方官吏的辅助手段,其主要形式是巡查。对地方的巡查也分两级进行,即中央对郡国和郡对属县的分级巡视。……汉唐时期重视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在俸禄增减、品阶升降、职位变动、荣辱与夺等方面都体现了不同考绩的结果。——《我国汉唐时期绩效考评的特色与启示》
材料三:l927年至1949年,这一除段对监督权利规定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涉及到《大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l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在监督官吏的机构设置上,有广州国民政府的监察院和惩吏院、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院、行政法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对人民的监督权力予以保障。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保障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如江西瑞金苏维埃政府的控告局、抗日民主政权建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于洪生《权力监督——中国政治体制运行的调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