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六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材料二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九条 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四十一条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分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1946年《日本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