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养浩,字希孟,济南人。幼有行义,尝出,遇人有遗楮币①于途者,其人已去,追而还之。年方十岁,读书不辍,父母忧其过勤而止之,养浩昼则默诵,夜则闭户,张灯窃读。
山东按察使焦遂闻之,荐为东平学正。及选授堂邑县尹,罢旧盗之朔望参者② , 曰:“彼皆良民,饥寒所迫,不得已而为盗耳;既加之以刑,犹以盗目③之,是绝其自新之路也。”众盗感泣,互相戒曰:“毋负张公。”有李虎者,尝杀人,其党暴戾为害,民不堪命,旧尹莫敢诘问。养浩至,尽置诸法,民甚快之。去官十年,犹为立碑颂德。 (选自《元史》有删改)
【注释】①楮(chǔ)币纸币。②罢旧盗之朔望参者:免除了有强盗前科的人每月初一、十五例行到官府接受审讯检查的规定。③目:名词作动词,看待。
山 东 按 察 使 焦 遂 闻 之
①既加之以刑,犹以盗目之,是绝其自新之路也。
②去官十年,犹为立碑颂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