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宪法的缔造者们真正有分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把各州权利融入联邦权力,以及他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如果国民按人数或按选区选举,人口较少的州必定完全受到压制。如果是按州而不是人数选举代表,则永不能获致必要的联合,旧邦联的所有弊端将永远保留下去。
——摘编自[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材料二:美国议会民主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地方分权,并且在分权的幌子下又隐藏着集权的本质,即通过相互制衡把权力集中在最高权力机关的大多数人手中。但宪法规定,若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可提出对联邦宪法的修正案,经适当方式批准后即可生效,赋予宪法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增加了联邦宪法的生命力。
——何顺果《美国史通论》
材料三:帝国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命议会主席、召开和解散联邦议会。帝国议会按照普遍的、直接的、秘密的选举制选出,然而,它未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帝国议会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因为一切法律和其他决议都必须取得联邦议会和皇帝的同意方能生效。
——摘编自孙炳辉、郑寅达《德国史纲》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