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李滋罗斯(英国经济学家,曾担任英国政府最高经济顾问和国际联盟经济委员会委员)的协助下进行币制改革。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财务部发布《施行法币布告》:“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曾经财政部核准发行的银行钞票仍准照常行使,但以现行流通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逐渐以中央银行钞票收回;设立发行准备委员会,管理纸币发行的准备金;有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的银币或生银等,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指定银行兑换法币;旧有以银币订立的契约,到期日概以法币结算收付;为稳定汇价,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