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秦汉时期山林属国家所有,不允许私家占有山林湖泊。东晋以后,巨室大族在南方擅占山泽。晋成帝颁布了“占山护泽,强盗律论”的禁令,但难以执行。豪强之家违法占山封水,政府无力制裁。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南朝宋孝武帝实行改制,允许私家合法拥有山泽产权:按官阶等级设限,第一、二品可占山三顷,依品级递减,九品及百姓占山一顷;“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
——摘编自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