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早期(15世纪末至l8世纪初)的圈地运动中,除了圈占大片土地作牧场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圈地是为了更有效地耕作而对小块土地的圈占……始于18世纪晚期的圈地运动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法律框架内,以议会通过圈地法令进行圈地的。(晚期圈地运动)变共耕的公地为大块相连的农场,以采用新的比较科学的耕作制度进行规模化经营。
——黄少安、谢冬水《“圈地运动”的历史进步性及其经济学解释》
材料二:在1920年,苏俄农业总产值约只为战前的一半,到1924—1925年度则达战前水平的87.3%。1925年的播种面积为1913年的99.3%。
——《苏维埃时期苏联历史文件与资料集》
材料三:国会于1938年2月通过了一项新的《农业调整法》,此法规定棉花、小麦、玉米、烟叶、大米等5种主要作物的生产者规定生产定额,并对那些耕种定额土地而又遵守土壤保持方法的农民给予补贴。为防止生产过剩,价格猛跌,政府还给予贷款,以便农民将准备出售的农产品暂时贮存,以待善价。
——刘绪贻《罗斯福“新政”的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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