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反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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