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国民政府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
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摘编自《孙中山全集》
材料二:
第一章:总 纲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人 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六章:法 院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