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属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材料二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且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