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信用”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多表述为“诚信”。在中国古代,作为伦理准则的诚信,适用于封闭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诚信的实现要依靠“上行下效”,依靠榜样的力量。诚信是由社会典论和个体内心信念保障实施的,如果不履行道德义务(如对君尽忠、对父母尽孝、对朋友诚信等)就会失去面子,不仅会受到他人谴责,而且会被人群疏远从而失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背信之人的惩罚,无需借助法律手段。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作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治国之道,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
﹣﹣摘编自王玉花、宋桂红《谈中、西方文化中信用的观念》
材料二:西方传统信用文化认为个人自由是缔结契约的前提。“信”是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原则,是体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方面,人布门普遍认同诚信观念的经济价值。罗马法中已建立了相应的诚信契约制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西方信用文化带有法律和秋序的属性,能够起到协调人际关系、净化经济活动运行环境的作用。
﹣﹣衬商编自李新庚《信用理论与制度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