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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7高二下·蚌埠期中)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部分内容:“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代表帝国……;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上述材料最能表明( )

    A .  德国本质上仍然是封建专制国家 B . 完善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在德意志确立 C . 帝国宪法的立法依据是普鲁士宪法 D . 帝国宪法巩固了德意志统一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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