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二十世纪20世纪年代,在法国外长白里安的积极努力下,促成欧洲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和平协议,史称《洛迦诺公约》。《洛迦诺公约》强调签约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通过外交方式不能协商解决,就由仲裁法庭或国际常设法庭裁决。
《非战公约》第一条缔约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非战公约》为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奠定了国际法中互不侵犯的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材料二:联合国之宗旨:一,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1945年《联合国宪章》
材料三:罗斯福深信,在联合国的框架之内,只要几个大国合作,起到国际警察的作用,便于能够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尽管受到广泛批评,否决权还是被认为不可缺少。在发生重大危机时,大国间的协议对维护世界和平是必要的。……无论大小,没有一个国家愿意许放弃自己的独立或者使自己屈从于一个有暴力的权威的国际组织之下,但是当时人们的确普遍希望甚至相信联合国的权威和威望将会与时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