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些年体罚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上很多人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选自2018年5月7日《半月谈》)
材料二:
记者采访了杭城10位小学校长,每一个人都表达了这样一个相同的观点: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是教育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缺一不可。但是现在很多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我们的学校教育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惩戒方式,让教育的这种手段能在老师、家长之间达成共识,这将是一个重要课题。
采访中,多位受访校长、教师反映,长期以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严禁教师体罚等规定三令五申,而对力挺教师适度行使惩戒权却“缄口不言”。执纪和维权的失衡,让一些老师选择“明哲保身”,形成“不想管、不能管、不敢管”的氛围。
很多老师被迫放弃惩戒这种教育手段,家长的一些做法是主要原因。
“你们整个学校都在欺负我孙子!”前不久,一位老人情绪激动冲进了孙子所在学校的校长办公室。因为其孙子在学校上课不听讲考试不答题,班主任严肃批评了他。孩子回家告诉了爷爷,爷爷一气之下冲进了校长办公室。
从一些新闻中可见端倪:老师批评学生只考3分,被家长暴打致住院;孩子座位被调整,家长投诉要求换班主任;老师通报孩子成绩,被“后进生”家长要求登门道歉;孩子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律师和录音笔来校对峙……
一小学生家长曹林说:“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他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华东交通大学心理学教授、心理素质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舒曼认为,社会上一些家长的过度维权,导致老师因为担心“惹事”而不愿行使教育惩戒权,这是无奈的自我保护。
(摘编自2018年12月10日《钱江晚报》)
材料三: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同时,还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适用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认为:“它给了教师一份指引,明确告诉教师,当孩子犯错时,你这么做没问题,批评、留校、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适当的体育训练都无可指摘。同时,《规则》也能让学生直观清晰地知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对与错,知道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犯错时被教师教育惩戒也能心服口服,从而能够主动约束自己,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规则》也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给予申诉的权利。”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国际趋势促使我国必须健全教育惩戒的法律法规,很多发达国家都有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对学生惩戒方式包括罚站、增加值日次数、放学后罚留教室、警告、退学等;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教师的惩戒方法还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 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选自2019年11月29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