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知识付费目前主要指知识的接收者为所阅览的知识付出资金的现象,即知识拥有者将知识进行筛选和系统整理之后,通过平台向受众传播,而知识接收者则通过支付资金获得知识。作为适应文化市场需要而出现的文化现象,知识付费更符合移动生产和消费的模式,是媒介技术的发展、用户的知识焦虑、资本对新领域的寻找等“多方合力”的结果。知识付费在当前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中营造了全民学习的氛围,一个知识共同体正在形成。知识传授可转化为市场行为并按市场逻辑进行交易,很显然,这种功利色彩的运作有悖于传统知识生产、传播、接受的逻辑。就碎片化的知识传授、分享模式来说,也很难与传统模式相媲美。从本质上说,知识付费就是消费社会中资本操弄的一种商业现象。它成功吸引了传统出版机构、新媒体、各大网络平台纷纷涌入这片红海,激烈厮杀。知识需求市场的形成,早已远离了传统知识分享的公益
(摘编自陈龙《作为文化奇观的知识付费》)
材料二:
对知识付费,人们始终有一困惑,即知识付费平台提供的知识,通过其它免费方式也可获你。那么,为什么获取同样的知识还需付费?事实上,知识付费带来了一种更加便捷的知识获取新方式。所有冠以“知识付费”名义的平台,背后都有公司在运作。不同于承担免费提供知识功能的国民教育机构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这些平台是典型的商业机构,它们按市场原则,既为各类知识发现需求者,也为需求者找到其所需要的知识,并且知识需求者愿为此付费。平台在向需求者收取服务费用时也与知识提供者分享收益。所以,知识付费实际上是数字技术、移动互联通信技术及其他信息技术在知识领域的应用。凭借这些技术,知识付费平台有着其他机构和体系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能以个性化方式为需求者提供知识。此外,资本参与了知识付费平台构建和运营的整个过程。
(摘编自荣跃明《知识付费的运行机制及其争议》)
材料三:
知识付费可以说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以法定形式呈现的知识如果具备了独创性,就可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创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可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他人在利用作品时要向他寻求许可并支付许可费。曾有人担心,这会影响人们对知识的获取。但回顾历史,《著作权法》的出现,让创作者不再需要其他途径的供养,而是通过发放作品使用许可在经济上获得独立,进而促进了思想解放和知识传播。而且《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与事实,只保护对思想与事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所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针对的是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不限制对作品的阅读、观看;对作品的保护也设定了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超过期限后,专有权利失效。
目前,知识传播的模式和《著作权法》的实施,都远没达到妨碍公众获取知识的程度。当然,技术和商业模式都在不断发展,知识的数字化传播正在兴起。如果纸质书被电子书完全替代,则知识付费带来的挑战会比今天大得多。这是因为知识被数字化之后,传播者尤其资本方就可进行加密,相当于在存储知识的房间加了一把锁。
(摘编自王迁《付费会影响知识传播吗?》
①知识生产:
②知识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