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于子骏行状
秦观
公讳先,字子骏。公自少庄重不苟,力学有文,乡党异之。年二十登进士科,调京兆府栎阳县主簿。神宗初即位,诏中外直言阙失。公应诏言十六事,上爱其文,出以示御史中丞滕元发曰:“此文不减王陶。”除利州路转运判官,执政有沮议者。上曰:“鲜于某有文学。”执政曰:“陛下何以知之?”上曰:“有章疏在。”执政乃不敢言。
王荆公用事,公上疏言时政之失曰:“可为忧患者一,可为太息者二,其它逆治体而起人心者不可概举。”西方议用兵,公以兵将未择,关陕无年 , 未宜轻动。乃移书劝安抚使,宜如李牧守雁门故事,远斥候,谨烽火,坚壁清野,使寇无所获。密戒诸路选将训兵,蓄锐俟时,须其可击而图之。安抚使不能用,师果无功。未几庆州兵叛,关中震扰,巴峡以西皆警。成都守与部使者争议发兵屯要处,书檄旁午于涂 , 公一皆止之,示以无事。蜀人遂安。公以剑广形势之地,当分权以制内外,今帅剑南者举全蜀之权以畀之,非便;宜循唐制,成都、益昌各自置帅,以消奸雄窥伺之心。书累上,不报。
是时初作助役、青苗之法,诏诸路监司,各定所部役钱之数。转运使李瑜欲以四十万缗为额,公以利路民贫,用二十万缗足矣,与瑜论不合,各具利害以闻。上是公议,谓判司农寺曾布曰:“鲜于某所定利路役书,可为诸路法。”遂罢瑜,而以公为转运剮使,兼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差役事。”而青苗之法独久之不行,执政怪焉,亟遣吏问状。公曰:“诏书称:愿取即与。利路之民无愿取者,岂可强与之邪?”十余年,使者有欲变其法者,父老泣曰:“老运使之法何可变也!”盖公之从子师中,尝使利路,故民以老运使别之。公奉使九年,阆为名郡,方新法初行,诸路骚动,而公平心处之,乡人无异议者。今翰林苏公以谓“上不害法、中不伤民、下不废亲”为“三难”云。
熙宁、元丰之间,士大夫骛于功利,更其素守者多矣。而公忠亮果断,出于天性,数上书言天下事,咸具利害。为政以经术自辅,所至有迹;其去,民追思之。
夏五月辛未,终于州寝,享年六十有九。
(选自《淮海集》,有删改)
①乃移书劝安抚使,宜如李牧守雁门故事,远斥候,谨烽火,坚壁清野,使寇无所获。
②盖公之从子师中,尝使利路,故民以老运使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