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宰相制度到了唐代,演变为三省制,三省长官各自履行法定的权力。凡遇军国大事,先由中书省属官中书舍人各拟意见,再由中书令即宰相审核裁定,送经门下省,由其属宫给事中一番覆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故唐代诏令,都经中书、门下两省联席会议决定,送进皇宫划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才能送尚书省执行。没有政事堂盖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唐代尚书省只管行政,最高出令权在中书省,审核在门下省。三省同为政府最高中枢、除非尚书省长官或次长获得出席政事堂兼衔,在当时不算是宰相。
——摘编自钱穆《国史新论》
材料二:美国政治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发展,其大意是三种权力应分立,但不是绝对地分开,而是既分立又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也就是说,每一政府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来牵制其他部门。他们认为,“防止把某种权力逐渐集中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美国,三权地位平等、平行,相互制约,寻求权力平衡的传统,也反映了美国人试图通过司法权防止议会滥用立法权,防止“恶法”产生,纠正立法机关偏差的努力。
——摘编自周杰(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与宪政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