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过所”是古代百姓出行的证明,是政府管理人口流动、保障关防治安的一种制度。在先秦就有,唐代进入繁荣发展状态,后世在吐鲁番就出土了六件关于唐代过所的文书。《唐六典》《唐律疏议》明确规定百姓离开本县本州需带“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过所才能度关,还严格规定了它的申请、勘给、勘验、改给等程序。过所实行正副本管理,正本印有官府印鉴,具有法律效力;副本则“作为刑部或州户曹的档案加以保存”“每三年一拣除”。唐代过所不仅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还涉及百姓生活,研究它具有普遍现实意义。
——摘编自赵彦昌、毛杰《唐代过所及其管理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