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是形势所趋!
2016年1月1日,“国家版”《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为实施居住证制度,截至2016年10月11日,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居住证暂行条例》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其中,六大服务分别为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分别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福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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