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元末,监察制度形同虚设,吏治松弛,官吏队伍贪腐严重。明初,因权力的再分配和缺乏相应的监察机制,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派系之间斗争激烈,左丞相胡惟庸更是掌“生杀黜陟”大权。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藉左丞相胡惟庸案发,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罢御史台,改置都察院。“罢御史台者,非罢御史,罢其总领之御史大夫”、只设左,右御史中丞,正二品,这样监察百官的长官与六部长官平级,以便互相牵制。都察院作为独立的监察系统与政务、军旅并列。在都察院系统之外,还构建了一个由皇帝直管的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六部,同时亦限制都察院的权力过大。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在中央监察方面权责范围基本一致,只是在系统、组织机构方面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又互为表里。在地方,将全国分为13道,每道设置按察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除此之外,在洪武年间先后订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监察法规,主要有《大明律》、《宪纲条例》、《奏请点差》、《出巡事宜》等。
——摘编自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