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经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泗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查:钱某甲本科毕业,在泗阳某医院工作,工作体面、收入稳定。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害人胡某某参加医院股东会议,因意见不合与另一股东钱某乙发生口角。在会议门外等候的钱某乙的侄儿钱某甲见双方争吵,认为胡某某对钱某乙不敬,上前飞起一脚将胡某某瑞翻在地,造成胡某某左膝盖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左膝盖交叉韧带断裂,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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