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吉林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4月7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发布后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建言献策,吉林省政府对相关建议积极采纳。
材料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应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触资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要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