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实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根据现行宪法,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展示执政自信和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