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19世纪末,联邦最高法院……置经济畸形发展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断遭受侵蚀的社会现实于不顾,凭借自己拥有的司法审查权,极力寻找各种可以利用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缺口,阻止各级政府对经济进行正当管制,从而片面地维护了工商业强势集团的利益,使其审判带有了非常明显的“司法达尔文主义”特性。
——白雪峰《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达尔文主义”》
材料二:1934—193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还是克制和容忍的,由于社会大环境所迫,司法部门不得不对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作出一定的让步。从1935年开始,经济危机的形势趋于缓和,最高法院主动地对新政的各项立法和措施进行审查,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开始向反对新政的立场上倾斜。新政后期,尤其在罗斯福改组法院事件结束后,最高法院逐渐放弃对经济领域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而将注意的重点转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
——摘编自蔡东丽《罗斯福新政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1933—1939)》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