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郡县官吏统统由享受俸禄的职业官僚担任,任免权集中于中央。……郡守掌行政,郡尉掌军事,郡监御史掌监察。……郡县官必须服从朝廷的统一调动。
——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
材料二 北宋初年以“分权制衡”为原则,改革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加强对官僚机构的控制,从而为统一、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历史学习新视野新知识》
材料三 元代行省的长官在忽必烈时期主掌钱粮、户口、屯种、漕运等,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成宗时,可统帅本省军队。同时规定,没有中书省、枢密院转发的诏旨,行省官员既不能更改赋税,也不能调动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