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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颁布诏书,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长之礼”;雍正五年(1727年),清颁布新制,规定禁止“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这说明(    )

    A . 佃户和田主取得完全平等地位 B . 主佃之间的依附关系松弛 C . 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产生 D . 明清两朝的统治政策逐步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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