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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9高三上·浙江月考) 朱某在A县B镇C村利用村民宅基地修建“清华家园”。2016年10月,闫某与朱某签订房屋认购书(朱某隐瞒了该住宅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房及产权证书的事实),约定朱某将清华家园住宅楼三单元301室以19.95万元买卖给闫某,闫某应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10日内付清95%的购房款,剩余部分交付房屋时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闫某给付朱某的房款12.65万元,朱某向闫某出具收款收据。后朱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闫某亦未按期交付剩余购房款。2018年4月,因朱某仍未交付房屋,闫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返还购房款。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1) 如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和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2. (2) 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判断法院是否会支持闫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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