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
——《商君书·去强篇》
材料二 董仲舒搜集整理了232个案例,将当时的法律抛在一边,直接用《春秋》的经义定罪量刑,编成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汉宣帝下诏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皆勿坐。”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等观点相一致。当时的司法官吏首先用儒家经典去分析案情,再用儒家经义去解释法律、断案量刑,这被称为“春秋决狱”。
——摘自毛亚磊《论汉代法律的“春秋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