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出现了不同性质的阶级和国家,因而出现了与这种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不同的法的类型和法律制度。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由利益内容所决定的、国家化了的统治者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王忠桥、王振甲《法律基础知识》
材料二 1855年,舍费尔德济贫法监督局主席对济贫院的功能做出如下评论:“贫民十分自然地得出结论,他在济贫院中所得到的救济只是对其失去自由的不充分的补偿,包括全日制劳动、他的劳动价值、他所必须忍受的耻辱以及他已经全部丧失的自我和自尊的痛苦体验等……最诚实的贫民一定会尽最大努力使自己身居济贫院之外。”
——丁建定《试论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