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条例》 制定的主要过程。
2019年1月,省人大代表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尽早制定《条例》的议案。
2019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依据宪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广泛调研,根据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
2020年5月I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材料二:品读《条例》的部分规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电动 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