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朝“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经营之情形已屡见不鲜”,借助血缘关系维系的商业组织,其任事者为“亲戚知交”,虽无效能亦不便辞退,其商业利益,必须“能活千家百家”,则投资者道德义务,可能超过其经济利益。执商业资本之牛耳的徽商、晋商,其汇兑业务的运转全赖个人操守及道德观念,“亦不能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以民法及公司法之作保障者相提并论。”由此证实,16、17世纪“中国商业缺乏资本主义之性格。”
——据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整理
材料二 西人致富之术,非工不足以开商之源,则工又为其基,而商为其用。迩者英人经营国事,上下一心,殚精竭虑,工商之务,蒸蒸日上,其富强甲于地球诸国。诸国从而效之,迭起争雄。泰西强盛之势,遂为亘古所未有。
——薛福成《筹洋刍议》(注:1879年至1881年成书,1885年正式刊行)
材料三 清末新政时期经济法规一览表(部分)
类别 | 法规名称及颁布时间 |
综合性法规 | 商人通例、公司律(1904年); 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 呈请专利办法(1904年); 破产律(1906年) |
奖励章程 | 奖励公司章程(1903年);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奖励棉业章程(1910年) |
——据蔡双全《近代中国实业救国思潮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