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羁縻制度既是唐王朝处理边疆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政策,又是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行政制度。依据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特点,“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我国中原王朝统治周边少数民族的传统政策。唐朝立国之初就在西南、东北诸沿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府州,但是,大规模地普遍设立羁縻府州则是在贞观四年(630)平定东突厥以后,到开元年间设置黑水都督府于黑水鞣竭部为止,百余年间,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方、西南、南方设置了八百五十六个羁縻府州。
——摘编自林超民《羁縻府州与唐代民族关系》
材料二 民国时期的政府对蒙古、西藏、新疆等边疆地区的事务日益重视,设置了对应的事务机构,并且在中央设立了专门机构来进行管辖。例如,北洋军阀政府于1912年在内务部设立了蒙藏事务处,专门管辖蒙古、西藏等少数民族事务。
——朱敏《试论我国近代民族政策的特点及其对边疆地区稳定发展的影响》
材料三 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952年,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尔后,建立了省级自治区5个,地区级自治州30个,县级自治县122个。
——杨秀珍《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