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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0高一上·成都期末) 《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初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实际是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由此可推断当时通判 (    )

    A . 主抓地方司法刑狱案件 B . 掌握地方经济财政大权 C . 单独掌管地方行政事务 D . 兼地方行政和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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