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起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其人道性、正义性更是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法家是两个影响深远的学派,其司法智慧也对司法实践影响颇巨,而且在今日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可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
“德主司法”是指以道德精神主导司法,它体现了儒家学派的司法智慧。儒家道德有着丰富的内容,但大略言之,以“仁道”为核心和主流。“仁道”,即仁爱之道,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的人道主义理念也有相通之处。应该指出,儒家的仁道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此种影响亦及于传统司法制度,如录囚、直诉、赦宥、存留养亲、死刑覆奏、死刑监候等,无不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虽然封建司法制度在整体上仍然偏于严酷,但上述制度的创设却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其严酷性,而显示了某种人道温情。
德主司法既然是让道德主宰司法,当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或者说必须具备人道情怀,儒家经典提倡的“好生之德”就是例证,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可嗜血成性,无视人的生命尊严,靠“刑杀”树威。在儒家看来,一切反仁道的司法活动都应受到道义的谴责。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敬(严肃认真)、慎(小心谨慎)之类的道德素质,严肃认真、小心谨慎地对待司法活动.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根据当时的体制,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司法不公问题,自然会对其加以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泰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其法典《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纵囚”“失刑”等罪名就是例证。
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
(摘编自崔永东《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