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联邦宪法抛弃了以往欧洲所崇尚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教条,首次系统地尝试在地域上和机构上实行分权。严格地说,它的主权既不完全在于联邦,也不完全在于各州政府,而是由联邦与各州分享主权。不仅如此,联邦政府的最高权力还分散在三个平行机构。
——摘编自张千帆《美国宪法的精神》
材料二:美国宪法在前言的第一句话就清楚表明,制定宪法的主体是“合众国人民”,而不是君主或某个贵族阶级。虽然美国民主的范围一开始局服于白人、男性、有产者,但是不完善的民主至少和完善的专制有天壤之别。
——摘编自张千帆《美国宪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