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简称(《济贫法》).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无产阶级的普遍贫困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1834年,英国又颁行《济贫法修正案》,严格禁止对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济贫院之外的救济,对于申请救济的贫困劳工要求他们必须入住济贫院,并从事教区安排的工作以获得救济。
这就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社会的济贫制度,不但明确以社会政策的方式规定有工作能力的人不能享受济贫院之外的救助,接受救济的穷人的生活标准必须低于自立劳动者的生活标准,而且建立了全国一致性的贫民处置方法,并向每一位居民土地所有者征收济贫税。在此基础上,1847年,英国中央成立济贫法部,统一监督各联合济贫区的工作,1871年,成立地方政府事务部,监督地方事务,包括济贫工作。
——摘编自汪洪涛《英国济 贫法的历史演变对中国反贫困制度内核修复的启示》
材料二
1978~1985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变化情况
(单位:%)
分组 |
年份 |
||||
1978 |
1980 |
1983 |
1984 |
1985 |
|
500元以上 |
0.0 |
1.6 |
11.9 |
18.2 |
22.3 |
300~500元 |
2.4 |
11. 5 |
34.5 |
38.6 |
39.8 |
200~300元 |
15.0 |
25.3 |
32.9 |
29.2 |
25.6 |
150~200元 |
17.6 |
27.1 |
13.1 |
9.4 |
7.9 |
150元以下 |
65.0 |
34.5 |
7. 6 |
4.6 |
4.4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摘编自程承坪等《新中国70年扶贫历程、特色、意义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