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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废井田开阡陌
材料二: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所授之田,不准买卖。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此外,初授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作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传子别,不许买卖。……新附民户,每三口加宅田一亩。桑田及宅地为世业,授田后不准迁徙。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
材料三:今介甫(王安石)为政……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抚,莫安其居……
----司马光《家传集》
材料四:(农奴)在获得地主同意后,购买分配给他们长期使用的土地和其他附属地作为私产……因为赎买了土地,他们就摆脱了对地主的义务,而成为拥有私产的完全自由的农民。
----1861年颁布的“二一九法令”
材料五:明治政府颁发的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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